學 會 簡 介
學 會 章 程
國際護理榮譽學會中華民國分會組織章程
核准文號台內社字第六四三四四八號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制定 八十九年元月十四日第六屆第二次修正
八十二年二月十一日第二屆第一次修正 九十年元月六日第七屆第一次修正
八十三年元月二十一日第三屆第一次修正 九十四年元月八日第九屆第一次修正
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四屆第一次修正 一0一年三月十七日第十二屆第一次修正
八十五年元月十八日第四屆第二次修正 一〇三年二月十五日第十三屆第一次修正
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五屆第一次修正 一〇九年八月十五日第十六屆第一次修正
八十七年元月十六日第五屆第二次修正 一一二年二月五日第十七屆第一次修正
八十八年元月十六日第六屆第一次修正 一一三年二月二十四日第十八屆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及國際護理榮譽學會章程訂定之。
  •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國際護理榮譽學會中華民國分會(以下簡稱本會)。
  •    ( Lambda Beta Chapter-At-Large, Sigma Theta Tau International Honor Society
        of Nursing, R.O.C. )
  • 第三條 本會以促進國際護理學術交流、提昇護理教育水準及增強護理專業信念為宗旨。
  •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任 務
  •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升護理專業學術及領導地位。
        二、拓展國際護理夥伴之鏈結。
        三、推展護理專業學術交流。
        四、持續推動社會之永續發展。
  •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要為行政院衛生署,其目的事業應
        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三章 會 員
  •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兩種,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並每年繳納會費。
        一、一般會員:
         (一) 大學部三年級(含)以上之護理學系學生且成績優異者(在學期間平均排名在
         班級前35%),由會員二人推薦,經會員委員會審查通過得為會員。
         (二) 具有護理學士以上學位,且有良好學術成就及專業領導潛能,或在護理 
          工作上有卓越表現者,由會員二人推薦,經會員委員會審查通過得為會員。
         (三) 已於國外入會之會員,得申請轉入本會為會員。
         二、榮譽會員及年度榮譽會員:不符合上述一般會員入會資格,贊同本會設立宗旨
         ,提供人力、財力贊助本會活動者,經由理、監事會審核通過得為會員,得以
         榮譽會員身分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類活動或研討會。
         (一) 終身榮譽會員:為使優秀且有意願進修之非具有護理師資格學員可以會員
         身分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或研討會,得一次捐款五萬元會費,享有終身榮譽會
         員資格。
         (二) 年度榮譽會員:優秀且有意願進修之非具有護理師資格學員可與一般會員
          繳交相同年度會費成為本會年度榮譽會員,以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或研討會。
  • 第八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表決權。
        二、選舉權。
        三、被選舉權。
        四、罷免權。
        五、參加本會舉辦之各種活動。
        六、享有總會與本會出版之刊物。
        七、榮譽會員及年度榮譽會員僅享有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類活動或研討會及本會出版       之電子報之權利。
  • 第九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繳納會費。
        四、出席會員大會。
        五、榮譽會員之義務同會員。
  • 第十條 凡有違反本會章程之會員,得由理、監事會提請會員大會分別予與警告或除名,經
        查明屬實者,得先予以處理,再提會員大會追認。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 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
          會行使監察職權。
  • 第十二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候選人參考名單
         經當事人同意後由理事會提出,於會員大會由會員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必要時
         得以通訊選舉辦理之。每屆理監事名單中,至少五分之一為新任。理事會設常務
         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 第十三條 本會置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理事長綜理會務
         ,對外代表本會。
  • 第十四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 第十五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十六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
         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十七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或顧問若干人,唯名譽理事不得超過理
         事名額之三分之一。
  • 第十八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經理事會通過,訂定組織簡則,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 第十九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呈報主管機關核
         備,秉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會務,任期二年。
  • 第二十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責如下:
         一、選舉理監事。
         二、追認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及決議事項。
         三、修改及通過組織章程。
         四、通過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決算。
         五、通過其他重要事項。
  •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通過會員入會案。
          二、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選舉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
          四、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預決算。
          六、其他應辦理事項。
  • 第二十二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選舉常務監事。
          二、監察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案。
          三、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
          四、審核年度預決算。

第五章 會 議
  •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及臨時會議2種,均由理事長召集,並應於15日前通知全
          體應出席人員。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
          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由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會員大會得以視訊會議
          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
          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召開,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理事長為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出
          席會議時,由副理事長代理。副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常務理事互推
          一人代理之。
  •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 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
          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 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
          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
          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應有出席人數四分之
          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如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理
          事三分之一之建議,或監事會之要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議,由理事長主持。
          如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由副理事長主持會議。副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
          ,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之決議,應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贊
          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 第二十八條 本會監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
  • 第二十九條 理、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得由理事長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其決議事項應以法
          定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六章 經 費
  •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貳仟伍佰元。
         三、基金孳息。
         四、會員捐款。
         五、補助費。
         六、其他合法之收入。
         七、永久會費:一次繳納,金額為會員常年會費之二十倍。
  •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員未繳納常年費者,即停權。俟其繳納當年之會費後始得復權。
  •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三條 本會之預(決)算於每年年終之前(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報告書送請監事會
          審查後,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七章 附 則
  • 第三十四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
          私人團體,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
  •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或由理事會提會員大會修改之。
  •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內政部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第三十七條
          一、本章程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制定,並經內政部台內社字第六
            四三四四八號核准在案。
          二、本章程於八十二年二月十一日會員大會第二 屆第一次修正。
          三、本章程於八十三年元月二十一日會員大會第三屆第一次修正。
          四、本章程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會員大會第四屆第一次修正。
          五、本章程於八十五年元月十八日會員大會第四屆第二次修正。
          六、本章程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會員大會第五屆第一次修正。
          七、本章程於八十七年元月十六日會員大會第五屆第二次修正。
          八、本章程於八十八年元月十六日會員大會第六屆第一次修正。
          九、本章程於八十九年元月十四日會員大會第六屆第二次修正。
          十、本章程於九十年元月六日會員大會第七屆第一次修正。
         十一、本章程於九十四年元月八日第九屆第一次修正。
         十二、本章程於一〇一年三月十七日第十二屆第一次修正。
         十三、本章程於一〇三年二月十五日第十三屆第一次修正。
         十四、本章程於一〇九年八月十五日第十六屆第一次修正。
         十五、本章程於一一二年二月五日第十七屆第一次修正。
         十六、本章程於一一三年二月二十四日第十八屆第一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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